法律摘要

2026年02月稅務新知

 

 

法規摘要

202602月稅務新知

 

前言:

2026年02月稅務新知更新了稅務、海關、銀行以及勞動-社會保險等領域之最新法律政策。重點包括:有關增值稅(VAT)及個人所得稅(PIT)按季申報標準的新規定、出口貨物電子報關文件之補充規定、大幅提高銀行領域中冒名開立支付帳戶行為之處罰金額、更新可享有社會保險之35種職業病名錄,以及優先發展之輔助工業產品生產項目之報告制度規定,協助企業及時遵循法規並降低法律風險。

摘要表

序號 法規名稱、文號、發布日期及適用時間 內容

第一部分:發票、憑證之法律政策

1 121/2025/TT-BTC號通知修訂第38/2015/TT-BTC號通知有關進出口貨物海關手續之規定(2025年12月18日頒布,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第121/2025/TT-BTC號通知修訂第38/2015/TT-BTC號通知,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出口貨物之海關申報文件包括:報關單、商業發票(如屬有效電子發票則免提交)、出口許可證、專業檢查文件及證明符合出口條件之相關文件。

此外,補充規定適用於委託出口、未在越南設立據點之外國商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FDI)之特別要求;部分文件如於同一海關機關辦理手續時,僅需於首次辦理時提交。

第二部分:稅務法律政策

1 373/2025/NĐ-CP號法令修訂及補充第126/2020/NĐ-CP號法令(指導2019年稅務管理法)之若干條款

(2025年12月31日頒布,自2026年2月14日起生效)

第373/2025/NĐ-CP號法令修訂第126/2020/NĐ-CP號法令,規定自2026年2月14日起,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越南盾之納稅義務人,可按季度申報增值稅(VAT);如符合條件,亦可選擇按季度申報個人所得稅(PIT),且須於整個年度內維持固定之申報期間。

如需變更報稅期間,納稅義務人須於1月31日前通知稅務機關;若不符合按季申報條件,則須改按月申報、重新提交申報資料並計算滯納金,但不會被處以行政罰款。

有多處收入來源之個人,應於管理其最大收入支付單位之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結算;若提交至錯誤之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將協助轉送相關資料。

2 340/2025/NĐ-CP號法令關於貨幣與銀行領域行政處罰之規定(2025年12月25日頒布,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 第340/2025/NĐ-CP號法令規定,自2026年2月9日起,開立或維持匿名、冒名支付帳戶之行為,最高可處250,000,000越南盾罰款(較此前依第88/2019/NĐ-CP號法令規定之最高150,000,000越南盾大幅提高)。

上述罰款適用於個人;違規組織之罰款為個人之兩倍,並須繳回因違法行為所取得之全部非法利益。

第三部分:薪資-保險-勞動法律政策

1 60/2025/TT-BYT號通知關於可享有社會保險之職業病規定,以及職業病診斷與勞動能力減損程度鑑定指引

(2025年12月31日頒布,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第60/2025/TT-BYT號通知規定,自2026年2月15日起,適用可享有社會保險之35種職業病名錄,包括以下主要疾病類別:塵肺病、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化學物質及金屬中毒、物理因素引起之疾病(如噪音、振動、放射線)、職業性皮膚病,以及職業性傳染病。

該通知同時於附件中發布各類職業病之診斷指引及相應之勞動能力減損程度鑑定標準。

第四部分:企業投資法律政策

1 65/2025/TT-BCT號通知詳細規定第205/2025/NĐ-CP號法令若干條款之施行細則(修訂及補充第111/2015/NĐ-CP號法令有關輔助工業發展之規定)

(2025年12月31日頒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生效)

第65/2025/TT-BCT號通知規定,具有優先發展之輔助工業產品生產項目之企業,須辦理兩類報告:

(i) 每年定期提交之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於4月15日前提交);以及

(ii) 於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交之優惠事後查核報告。

企業須對報告內容之正確性負責,並依照該通知所附表格格式辦理。

 

一般注意事項:

本資訊公告僅供參考;企業或個人應查閱完整法規內容,並於必要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正確遵循相關程序及表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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